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蔡昌政即蔡正賢
楊淑敏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肆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昌政即蔡正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淑敏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