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旭峰即劉天佑之繼承人、劉東林即劉天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劉旭峰即劉天佑之繼承人、劉東林即劉天佑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