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2號
債 權 人 黃威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以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維修車款Duke390之釋明資料(如:維修單據、維修發票等影本)。
㈡提出涵養感知器市價3,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line截圖為 債務人廖以謙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