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債 權 人 李鴻禎即槢樺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承上,請補正系爭借款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清償日,請補正已依民法第478條定期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
㈢提出債權人承攬債務人發包7個水電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