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債 權 人 吳珮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姞嫻、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若「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請提出其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是否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
㈤提出具有「林姞嫻」簽名之合夥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