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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鄭月桃即王鄭月桃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