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72號
債 權 人 劉昱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柏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劉昱良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報價單客戶名稱為昱泰實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債務人為王柏竑是否有誤?與狀附報價單客戶名稱為靜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補正債權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