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
債 權 人 安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曙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天翔、郭惠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安寇國際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與狀附汽車合約書買方為葉曙澧不相符)。
㈡確認債務人王天翔為債務人是否有誤?依狀附汽車合約書王天翔為代理債務人郭惠渝之記載不符。
㈢確認債務人王天翔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