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89號
債 權 人 日月千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向建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車號00-0000之車輛進、退場時間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