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
債 權 人 廖文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梅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廖梅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支票之發票人為莉涵貿易有限公司不相符。),若為正確,敘明並提出得對債務人廖梅鈴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記載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起算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簽發「本」票、面額柒拾萬元之「本」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