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1號
債 權 人 許哲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展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債務人為許展榕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誼榕建設有限公司不符,許哲崇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㈣如欲對債務人許展榕請求,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及原因事實、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