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7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雷軒宇即雷展宏即雷家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