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璟御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璨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之印文(即大小章)。
二、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KB1383899號支票之正確發票人為何
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