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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彰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芳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
相符之印文過院參辦。(台端聲請狀載與經濟部商業登記不
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