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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菁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AK0574117號支票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
何?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一併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
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