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為何人?
並請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過院參辦。(台端聲
請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