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長平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致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之印文(即公司大小章)。
二、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何人?
(台端聲請狀載與經濟部登記不符。)
三、請提出相對人廖健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發票日、到期日、付款地或
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五、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日、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
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