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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長平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致仰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末之印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戶籍謄本吉詳載本票資料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