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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國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系爭股票最新股票掛失證明正本
(台端狀附股票掛失證明已逾法定期間5日辦理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