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中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龍
代 理 人 陳君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狀末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提出具有聲請人公司印文之委任狀正本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付款人記載合作金庫銀行「長安」 分行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