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豪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慈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聲請人何以為系爭股票票據權利人?如為聲
請人應為股東,請具狀變更聲請人為股東,並提出各股東之
印文。
二、請提出系爭股票由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出具之股票
掛失證明文件正本。
三、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股東名冊影本。
四、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