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九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蒼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二紙支票發票人記載「元亨利貞設計有限公司」
是否正確?(台端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與經濟部登記不 符。)
二、承上,如記載正確,請具狀敘明,並提出元亨利貞設計有限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過院參辦。
三、承上,如記載有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
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