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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楓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台端聲請
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