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江建泓即江德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江德雄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江德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三、請確認股票分配同意書記載股票發行公司為「馬上發股份有
限公司」是否正確?(與股票掛失證明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