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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之警局報
案證明(如為影本,影本請加蓋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