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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卓 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QA7667849號支票之正確發票日為何?
(台端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