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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如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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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5年5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74

002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4年6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63

003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4年7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64

004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4年8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65

005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4年9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66

006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4年10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67

007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4年11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68

008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4年12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69

009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5年1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70

010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5年2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71

011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5年3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72

012
沙宣企業有限公司
林季如
台中商業銀行
四民分行
115年4月1日
35,000元
SMA1529473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