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林祐德即林蔡碧姿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分割協議書「正本」,且分割協議書之股票公司
名稱、股份總數應與股票掛失證明相符,如不符,應說明原
因。(聲請狀附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協議書為影
本,無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分配協議書)
二、請具狀補列林玉華、林高德、林桂仙、林佑美為本件聲請
人,並提出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