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威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芳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印文(即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