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賴勍威即賴進華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華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華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提出被繼承人賴進華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六)確認附表股票號碼「086-ND-0010429」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