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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許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印文(需與前次辦理公示催告相
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