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寶慈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寶慈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被繼承人張寶慈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四)提出被繼承人張寶慈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