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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何政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何政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股票掛失函受文者「何正儒」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聲請狀聲請人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