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康威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UA1849820號支票發票人正確名稱為「秦華強」
或「泰華強」骨科診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