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LAM TAO EDDIE即林濤
代 理 人 陳明政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博格瑪亞洲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就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三)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四)提出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五)提出財產目錄。
(六)提出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
(七)提出公告登報2日(所提供僅一日)。
(八)LAM TAO EDDIE即林濤委任狀經當地公證或我國駐外處認證之文件正本,或提出簽署委任時在台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