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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39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譚火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基隆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