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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84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師誠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昀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宏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查詢債務人人身保險投保資料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