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504號
債 權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詣鑫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YATMIATI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函詢債務人之雇主後,執行其對於雇主之薪資債權,經該署函復債務人現服務於第三人施靜斯處,而該第三人係住於彰化縣,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