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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573號
債  權  人  劉韋辰會計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勤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114年9月15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各代收機構作業時程不一,如債權人於駁回前即已繳納執行費,請具狀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