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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7405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住○○市○○區○○○路○段00號1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礎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胡礎巖在第三人公司之薪資債權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位於新竹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