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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5216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祝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祥允  
代  理  人  楊譜諺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命債權人補繳納執行費及補正本票原本,惟其中命補正本票原本部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先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情事,應予撤銷,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