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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68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林妙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瑜芬即李佳𩓧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李瑜芬即李佳𩓧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之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