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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7548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李若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正杰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林正杰係設籍於桃園市,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