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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7962號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揚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