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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25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家銘  住○○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均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155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債權人迄今仍未繳納執行費,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