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784號
債  權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興冷凍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鄭麗紅、鄭許淑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正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