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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6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林和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對第三人氫呼吸時代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債權,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投保資料,惟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