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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00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智毅  
           住○○市○○區○○街0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懋帆貨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懋帆貨運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苑裡分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等分別設於苗栗縣、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