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05號
債 權 人 朱泰樺 住○○市○○區○○街000○0號
送達代收人 任庭儀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5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瑤章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瑤章對於第三人台灣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創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人壽保險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均設於新竹市,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