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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020號
債  權  人  楊嘉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塔羅斯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命債權人應於114年12月5日下午2時35分與法院執行人員聯絡,導往現場執行,該命令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導往執行,經本院另於115年1月5日再次命債權人應於115年3月30日下午3時15分與法院執行人員聯絡,導往現場執行,該命令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就系爭車輛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